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落實《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23〕197號)、《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川財建〔2023〕3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都市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成辦規〔2023〕2號)等文件要求,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制定了《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財政局
2024年8月5日
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政策措施實施細則按照《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做好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發改能源〔2023〕197號)、《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獎勵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川財建〔2023〕30號)、《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都市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成辦規〔2023〕2號)等文件要求,為加快推動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網絡布局建設,特制定本細則。
一、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一)補貼標準結合場站考核,增設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如下:三星等級,標準為100元/千瓦;二星等級,標準為70元/千瓦;一星等級,標準為40元/千瓦。單個場站最高補貼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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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包含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近三年在專項審計、補貼申報、監督檢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發生過違法違規等情況。
2.申報補貼的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應屬于鄉鄉全覆蓋、高速公路服務區、景區及其他重點領域。
3.申報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應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監管平臺及“川逸充”APP。
4.申報企業應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主體(以發改備案為準)。
5.申報項目應于申報周期內建成投運,并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合格報告,投運時間以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公用(貿易結算用)充電樁須完成當地市場監管局備案并取得強制檢定報告。
6.申報公(專)用充電場站補貼的項目需取得場站考核考評星級標準。
(三)申報材料
1.成都市公(專)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申請表;
2.投資主體和充電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3.項目明細表及區(市)縣級以上項目立項備案表;
4.具備CMA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
5.公用(貿易結算用)充電樁的強制檢定報告;
6.企業承諾書;
7.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接入證明;
8.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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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
聯系電話:028-61885848
二、“智慧小區”充電基礎設施項目
。ㄒ唬┭a貼標準
結合場站考核,“智慧小區”增設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補貼標準如下:三星等級,標準為3000元/車位;二星等級,標準為2100元/車位;一星等級,標準為1200元/車位。單個小區最高補貼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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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包含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近三年在專項審計、補貼申報、監督檢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發生過違法違規等情況。
2.申報補貼的“智慧小區”充電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在居住小區內由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統一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安全管理且具有主動錯避峰有序充電功能(具備負荷管控平臺,能夠通過平臺調整充電時序和功率)的充電基礎設施項目。
3.申報補貼的充電基礎設施應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監管平臺及“川逸充”APP。
4.申報企業應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主體(以發改備案為準)。
5.申報項目應于申報周期內建成投運,并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合格報告,投運時間以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充電基礎設施須完成當地市場監管局備案并取得強制檢定報告。
6.申報補貼的企業需通過居民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單位能力符合性評審。
7.申報補貼的項目需取得場站考核考評星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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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小區”充電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補貼申請表;
2.投資主體和充電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
3.小區管理單位與充電運營商簽訂的合作協議復印件(加蓋運營商公章);
4.項目明細表及區(市)縣級以上項目立項備案表;
5.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
6.企業承諾書;
7.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接入證明;8.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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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
聯系電話:028-61885848
三、換電設施
(一)補貼標準
對納入試點范圍的換電設施按300元/千瓦給予建設補貼,單個場站最高給予100萬元建設補貼;每年按0.2元/千瓦時給予單個場站最高20萬元運營補貼。
(二)申報條件
1.申報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包含電動汽車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等相關內容。近三年在專項審計、補貼申報、監督檢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發生過違法違規等情況。
2.申報補貼的換電設施應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四川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監管平臺及“川逸充”APP。
3.申報企業應是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主體(以發改備案為準)。
4.申報項目應于申報周期內建成投運,并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合格報告,投運時間以驗收合格報告日期為準。
5.申報換電設施補貼的項目須納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應用試點范圍,且項目需服務3個及以上汽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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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換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表;
2.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接入證明和電量證明;
3.投資主體和充電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7—照副本;
4.區(市)縣級以上項目備案表;
5.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收報告;
6.企業承諾書;
7.換電設施強制檢定報告;
8.其他證明材料。
。ㄋ模┱咦稍
市經信局市新經濟委電力處
聯系電話:028-61885848
四、其他事項
。ㄒ唬┭a貼對象為成都市范圍內建設的符合條件并接受考核考評的公(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換電設施和“智慧小區”項目。
。ǘ┮讶〉檬〖壯a貼資金的項目,在申報市級建設補貼時等額扣除省級補貼資金。已申報過市級補貼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補貼。
(三)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充(換)電基礎設施不納入補貼范圍;直接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充(換)電基礎設施不納入補貼范圍;僅為單一汽車品牌車輛提供換電服務的換電設施不納入補貼范圍。
。ㄋ模┦薪浶啪重撠熃M織開展申報、核查審計、公示、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撥付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配合部門做好資金預算保障,督促指導部門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ㄎ澹┏洌〒Q)電場站考核和企業能力符合性評審按照《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考核評價實施辦法(試行)〉〈成都市居民小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能力符合性評審方案(試行)〉的通知》(成經信能源〔2024〕7號)規定執行。
。┏婕氨C芤蟛挥韫_外,充(換)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的發放對象、發放金額等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職能過程中,受補貼資金支持的單位應積極提供完整、真實的數據信息,并承擔法律責任。
。ㄆ撸┍炯殑t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與《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成都市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成辦規〔2023〕2號)一致。2023年4月8日至本文件印發施行之日期間內的成都市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參照本文件執行。執行期間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依法依規適時調整。
(八)本細則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